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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中小企规〔202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带动作用,统筹各类资源优化供给,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以数字化转型为契机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结合深圳市试点城市建设目标、试点行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现状等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对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给予的奖补资金。中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标准清晰、成效显著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核准、评价与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扶持标准

第七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照中央资金下达情况,确定当年度项目奖补资金总量。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安排不低于80%的奖补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安排不高于20%的奖补资金支持公共服务能力提升。

第八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贴,是指智能机器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精密仪器设备三大试点行业中小企业自主选择数字化服务商进行数字化改造,对其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以及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给予补贴。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补贴分为改造补贴和样板企业补贴,扶持标准如下:

(一)改造补贴的扶持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补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

(二)样板企业补贴的扶持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基础条件好、转型效果突出、投入产出比高、可复制性强的单个转型样板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奖补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

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对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工作流程

第十条 申报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改造补贴的单位应满足以下申报条件:(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四)申报单位须自主选择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公示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服务商及产品进行改造;(五)申报项目须在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完工;(六)申报项目符合相应申报指南各项要求,符合国家和深圳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改造补贴的申报及审核流程如下:(一)自愿申报;(二)形式审查;(三)专家评审;(四)征求意见;(五)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拨付与管理要求: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中央专项资金不予扶持:(一)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拨付凭证的;(二)项目单位出现经营异常且有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的;(三)项目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四)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